(2013)合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刑初字第494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毅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合刑初字第49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毅,男,1981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合浦县石康镇X村委会X队*号。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3)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毅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广西斯道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邹庆林及被告人吴某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下旬,被告人吴某毅伙同叶某斌、“亚瘦五”、“十四佬”(均在逃、身份未查明)等人在合浦县石康镇XX村委会XX村龙狗窝处(广西斯道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4401X6小班),盗伐该公司的桉木33株。经林业工程师鉴定,盗伐林木蓄积5.29立方米。2013年6月上旬,被告人吴某毅伙同叶发斌、“亚瘦五”、“十四佬”、“烂东瓜”(在逃,身份未查明)在合浦县石康镇XX村委会叶屋处(广西斯道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4401X3小班),盗伐该公司的桉木50株。经林业工程师鉴定,盗伐的林木蓄积9.84立方米。2013年6月26日晚,被告人吴某毅伙同叶发斌、“亚瘦五”等人,在合浦县石康镇XX村委会XX村龙狗窝处(广西斯道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4401354小班),盗伐该公司的桉木14株。经林业工程师鉴定,盗伐的林木蓄积2.19立方米。2013年6月27日晚,被告人吴某毅、叶某斌、“亚瘦五”、“十四佬”等人,在合浦县石康镇XX村委会XX村龙狗窝处(广西斯道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4401X4小班),盗伐该公司的桉木14株。经林业工程师鉴定,盗伐的林木蓄积2.41立方米。综上,被告人共盗伐林木19.73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且有证人韦某相、潘某德、黄某良和陈某心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毅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林木鉴定意见;林地承包合同、户籍证明和归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毅的家属与被害人广西斯道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吴某毅的家属代其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林木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元。有协议书、收据为凭。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毅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秦宏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泰美适用法律条文: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