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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5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肖谋智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谋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576号罪犯肖谋智,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高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作出(2010)渝北法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谋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8月3号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54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肖谋智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肖谋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1次记功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肖谋智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肖谋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谋智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 殊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唐代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