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枫商初字第2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赵强与徐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强,徐益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枫商初字第244-2号原告赵强。被告徐益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强与被告徐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强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赵强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元,依法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赵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雨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洁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