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乾执字第0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杜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乾执字第00097-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案由:婚姻家庭纠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5)乾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16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每月支付抚养费8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05)乾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 苑代理审判员  冉军岗代理审判员  史志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