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乾执字第0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杜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乾执字第00097-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案由:婚姻家庭纠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5)乾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16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每月支付抚养费8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05)乾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 苑代理审判员 冉军岗代理审判员 史志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