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端法立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苏建华与梁若轩、何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端法立保字第93-1号申请人:苏建华,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后东街10号之一,公民身份号码:4428211965********。被申请人:梁若轩,男,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明珠路**号***房,公民身份号码:4412021978********。被申请人:何海涛,住址:广东省肇庆市正西路**号。关于申请人苏建华与被申请人梁若轩、何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梁若轩、何海涛的银行存款合共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现金人民币50000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梁若轩、何海涛的银行存款合共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相关清单或通知为准,清单或通知是本裁定书组成部分)。二、冻结申请人苏建华提供的担保金人民币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思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