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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慈溪市尽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尽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慈溪市尽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三碰桥社区彩虹家园。法定代表人:罗正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忠秀,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孙杰。委托代理人:孙乾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尽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尽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文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茅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