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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何民一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何民一初字第1943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北静,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园园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杨 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宝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