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2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杨一波与黄菲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一波,黄菲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2150号原告杨一波。委托代理人马红伟。被告黄菲。原告杨一波诉被告黄菲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一波的委托代理人马红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一波诉称,原告系本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被告黄菲系该楼房同号901室房屋产权人,双方系邻居。近期,被告擅自在公共通道安装了一扇铁门,影响了原告的通风和采光,同时该通道也是消防通道。另外,被告在该楼房的901室外墙也安装了一扇铁门,同样影响了原告的通风和采光。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其安装于本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弄XXX号XXX楼公共通道的铁门和安装于本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弄XXX号XXX室外墙的铁门。被告黄菲提交书面意见,称2013年6月初开始装修,2013年7月下旬得知了被要求整改。希望与原告和解。经审理查明,原告杨一波系本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被告黄菲系该楼房同号901室房屋产权人,双方系邻居。近期,原告发现被告在该楼房同号9楼公共通道安装了一扇铁门,在该楼房的901室外墙也安装了一扇铁门。2013年7月19日,小区所在的物业公司向被告发送整改通知书,载明:“901室业主,经查你在物业使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私敲承重墙并改为门);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有部分,将消防通道改为自家走廊,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在消防过道安装防盗门。……请你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予整改。”2013年8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簿、照片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正确处理通行、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被告在公共通道上安装的防盗铁门,占据了公共通道空间,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安装于本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弄XXX号XXX楼公共通道的铁门,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拆除安装于本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弄XXX号XXX室外墙的铁门,未能提供对原告的相邻关系造成妨碍的证据,本案中,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安装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弄XXX号XXX楼公共通道的铁门;二、驳回原告杨一波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黄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琼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