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执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李琼与谢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琼,谢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1142号申请执行人李琼,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谢江,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李琼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 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梅雨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