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清民初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1948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1984年11月21日出生,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宋某某,男,成年,河南省清丰县马村乡尚村。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杰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 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