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临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宏,王军,淄博烨光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刘世宏。被执行人王军。被执行人淄博烨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刘世宏申请执行王军、淄博烨光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商初字第8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世宏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209558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军、淄博烨光工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世宏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军、淄博烨光工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执字第19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军、淄博烨光工贸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世宏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