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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商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方建英与童路、杨苏仁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建英,童路,杨苏仁,钱伟鸿,余文成,叶淑军,吴国信,王红兵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842号原告:方建英。被告:童路。被告:杨苏仁。被告:钱伟鸿。被告:余文成。被告:叶淑军。被告:吴国信。被告:王红兵。原告方建英诉被告童路、杨苏仁、钱伟鸿、余文成、吴国信、王红兵、叶淑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余积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方建英、被告童路、杨苏仁、钱伟鸿、余文成、叶淑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国信、王红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原告起诉称,2012年6月1日,杨苏忠、方贤娟称家庭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0万元,承诺于2013年5月30日前归还,同时约定每月利息4500元,还款由七被告提供担保,借款人与保证人共同出具借条一份。后借款人未归还借款,保证人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故起诉。诉讼请求:1、判令七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至2013年11月11日止利息2.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七被告承担。被告童路答辩称:原告陈述的借款和担保的事实属实。杨苏忠没走之前跟其说利息都付掉了只是本金没还。希望原告可以减免利息,本金是要归还的,现在无法确定借款人付了多少利息。被告杨苏仁答辩称:原告陈述的借款和担保的事实属实。希望原告可以减免利息。被告钱伟鸿答辩称:原告陈述的借款和担保的事实属实。被告余文成答辩称:原告陈述的借款和担保的事实属实。杨苏忠的还款付息情况其不清楚。据听说,利息付至9月份。被告叶淑军答辩称:原告陈述的借款和担保的事实属实。杨苏忠不在,其不知道杨苏忠付利息的情况。被告吴国信、王红兵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交借条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客户回单联各1份,拟证明杨苏忠、方贤娟向原告方建英借款30万元的事实。被告童路、杨苏仁、钱伟鸿、余文成、叶淑军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要件为有效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对原告诉称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童路、杨苏仁、钱伟鸿、余文成、吴国信、王红兵、叶淑军为他人借款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有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依法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作为债权人在债权未获清偿时依法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原告请求的利息符合双方的约定也未超过法律保护的上限,被告在诉讼期间未提供还本付息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童路、杨苏仁、钱伟鸿、余文成、吴国信、王红兵、叶淑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方建英借款3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5000元(计算至2013年11月11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6元,减半收取3088元,由被告童路、杨苏仁、钱伟鸿、余文成、吴国信、王红兵、叶淑军负担。原告方建英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童路、杨苏仁、钱伟鸿、余文成、吴国信、王红兵、叶淑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淳安支行;户名:淳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2×××4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人数提出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76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通知预交。【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审判员  余积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辰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