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执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苏成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成珍,金冉冉,金瑞,黄忠勇,黄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495号申请执行人:苏成珍,女,195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金冉冉,女,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申请执行人:金瑞,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被执行人:黄忠勇,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黄忠明,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申请执行人苏成珍、金冉冉、金瑞与被执行人黄忠勇、黄忠明道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查明车牌号皖AH41**、皖AH51**两辆摩托车为被执行人黄忠明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忠明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H41**、皖AH51**摩托车两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林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