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巴法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王╳╳与被执行人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巴法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黄xx,女,1977年5月生,壮族,现住巴马糖厂生活区。申请执行人王xx,女,1975年8月生,现住巴马镇民族路。被执行人罗xx,女,1982年11月生,壮族,现住巴马镇新建路。申请执行人黄xx、王xx与被执行人罗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的(2013)巴民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内容详见“执行和解协议书”),并双方自愿按其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书”履行义务,同意本案和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的(2013)巴民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及副本一式五份,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赵国立审 判 员 莫卫修代理审判员 韦崇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