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王丽萍与严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萍,严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832号原告王丽萍,女,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XX。被告严钰,女,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萍与被告严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8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萍撤回对被告严钰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丽萍承担。审判员 陈山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黎 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