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民初字第7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李新荣与倪留棍、XX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荣,倪留棍,XX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初字第710-1号原告:李新荣。委托代理人:何卿、叶益。被告:倪留棍。被告:XX娥。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倪森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荣与被告倪留棍、XX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荣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荣以缺少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暂先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新荣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顾 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陶婧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