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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二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周世坚、王芝月与梅艳楠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二初字第00380号原告:周世坚,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原告:王芝月(曾用名:王枝月),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文清,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被告:梅艳楠,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世坚、王芝月诉被告梅艳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梅艳楠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周世坚、王芝月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周世坚、王芝月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世坚、王芝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0元,由原告周世坚、王芝月承担。代理审判员  叶进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