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桥初字第01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马改梅与被告尹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改梅,尹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XX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桥初字第01113号原告马改梅,女,1984年3月22日生,汉族。被告尹文杰,男,1975年5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改梅与被告尹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改梅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改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现退还原告25元,下余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云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耀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