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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张富顺与魏锦河深圳市依格欣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依格欣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富顺;深圳市依格欣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依格欣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魏锦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216号原告张富顺,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汉阳区。被告深圳市依格欣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组织机构代279536864。法定代表人邵国文。被告深圳市依格欣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住所,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华路梅林多丽工业区厂房****3612div>负责人唐黄虎。被告魏锦河,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富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已由原告交纳),按四分之一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