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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法执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贺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27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贺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定民初字第016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贺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欠款11400元及利息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贺某当庭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人民币7000元,下欠4400元及全部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案件受理费110元,执行70元均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卜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