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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9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延华多媒体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贾中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延华多媒体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贾中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90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延华多媒体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国伟,总经理。被执行人贾中元,男,1970年8月16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贾中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中元银行存款12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