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民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谢某与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1288号原告谢某,农民。被告凌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当事人撤诉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维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彩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