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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沙市民特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与李亚宁、祁蓉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李亚宁,祁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沙市民特字第00014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被申请人:李亚宁。被申请人:祁蓉华。本院在审查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与被申请人李亚宁、祁蓉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撤回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撤回申请。审判员  胡超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 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