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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齐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齐民初字第736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范兰英。被告:孙某。原告徐某为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5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长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兰英、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3月7日在绍兴县齐贤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1997年6月21日生育一子。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婚后不久被告就本性暴露,对原告和孩子都不管不顾。还长期沉迷于赌博,使得家里借台高筑。被告还与其他女性长期不正当男女关系,使得原、被告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现已分居。现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谁抚养由婚生子自己选择,并由未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在庭审中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所称的双方相识、登记结婚、生育小孩情况属实。但原告诉称我有外遇不是事实,请原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诉称我对家庭不管不顾是不可能,我在上班只是少管孩子一点,平常孩子要买什么东西都是我陪孩子和原告一起去的;关于财产方面;我们的感情还是可以的,没有达到仇视的地步,夫妻间的小吵闹是避免不了,感情是需要双方互相体谅的;我平时打打麻将、双扣是有的,输了千元左右也是有的,但没有沉迷于赌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1993年上半年经相亲介绍相识,其后于同年订婚,1996年3月7日登记结婚,1997年6月21日生育一子,取名徐某某,现读高二。婚前及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及被告参与赌博发生争执,导致双方产生矛盾,感情出现裂痕。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遂成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证明、被告书写的书面协议以及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婚前相处机会不多但接触时间近三年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亦尚可,后因被告对家庭及孩子关心不够,且被告确有参与赌博的行为,致夫妻关系不洽,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被告改正自己已经认识到的错误、缺点,注意与她人的关系,原被告双方能够以感情和家庭为重,彼此坦诚,努力经营,加强沟通,消除彼此间的隔阂,夫妻关系应当是可以改善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徐某要求与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长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