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慈民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阜宁(上海)亚明灯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樊国正追���权纠纷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宁(上海)亚明灯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樊国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慈民二初字第18号原告阜宁(上海)亚明灯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经济开发区花园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田巧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全民,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樊国正,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宁(上海)亚明灯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国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阜宁(上海)���明灯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宁(上海)亚明灯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宁(上海)亚明灯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32元,依法减半收取716元,由原告阜宁(上海)亚明灯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袁谋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芳喆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