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讷法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杨宁与栗德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宁,栗德军,栗华,栗霞,栗德臣,栗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讷法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杨宁,男被执行人栗德军,男被执行人栗华,女被执行人栗霞,女被执行人栗德臣,男被执行人栗春香,女申请执行人杨宁与被执行人栗德军、栗华、栗霞、栗德臣、栗春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依法向讷河市房地产管理局送达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讷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达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