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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易法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郭水有.张翠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郭水有,张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易法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韩建军。被执行人:郭水有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住易县。被执行人:张翠女,1988年1月24日出生,住易县。申请人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张翠、郭水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3月23日作出的(2013)第(0012)号行政决定。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被执行人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法生育子女,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第(001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第(001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第(001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茂喜审 判 员  李建军人民陪审员  高 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