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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右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韦╳╳犯滥伐林木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XX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右刑初字第32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XX,男,1981年6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川镇。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5月7日经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3日由百色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31日由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3)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XX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生富��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间,被告人韦XX以建房子需要顶木为由,以9800元的价格购买韦XX、罗XX转让一片杉木林(位于百色市右江区龙川镇花红村那维屯山界“巴东坡”黄XX家人种植的杉木林)。7月间,被告人韦XX未取得砍伐许可证,雇请当地民工韦XX、蒙XX等人携带手锯、斧头到该山坡进行砍伐杉木并造材共427根堆放在山地,被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大王岭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涉案的折活立木蓄积量为21.47立方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林木损失报告,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扣押清单、林木检尺登记表,到案情况,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韦XX违法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韦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间,被告人韦XX以建房子需要顶木为由,以9800元的价格购买韦XX、罗XX转让一片黄XX家人种植的位于百色市右江区龙川镇花红村那维屯山界“巴东坡”杉木林。7月间,被告人韦XX未取得砍伐许可证,雇请当地民工韦XX、蒙XX等人携带手锯、斧头到该山坡进行砍伐杉木并造材共427根堆放在山地,被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大王岭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滥伐的林木折活立木蓄积量为21.47立方米。另查明,2012年8月13日,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大王岭派出所接到举报称在龙川镇花红村花屯山界内“巴东”坡(地名),有人无证砍伐杉木,出警后经现场调查,发现系家住���川镇花红村那雄屯韦XX所为,公安机关找到韦XX询问,被告人韦XX对滥伐林木的事实供认不讳,当日公安机关并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2013年5月13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韦XX到派出所后依法执行逮捕。上述事实,被告人韦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韦XX的供述;证人黄XX、韦XX、蒙XX、李明荣、罗XX的证言;指认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龙川镇花红村花屯“巴东”坡滥伐林木现场实测调查记录表、伐区调查及林木检尺登记表、林木每公顷蓄积量和出材量统计表、伐区调查设计汇总表(皆伐)、右江区龙川镇花红村花屯“巴东”坡滥伐林木调查报告及鉴定结论通知书;百色市森林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大王岭派出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XX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韦XX在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了解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能主动到案,应视为自动报案,是自首。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韦XX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黄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法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