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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园民初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武厚勤与苏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厚勤,苏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园民初字第2058号原告武厚勤。委托代理人刘建平,江苏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中路200号综合保税区西区。法定代表人陈朱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杰,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厚勤与被告苏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科技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邵婷婷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6日、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厚勤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建平,被告长城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厚勤诉称,原告于2008年10月13日入职被告处,期间原告发现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和因素存在,原告为维护被告利益多次向被告反馈,但未果。2012年4月被告强制调离了原告原工作岗位,且半年内又一次单方强制调岗。无奈下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在公司内部群发了匿名邮件,邮件中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对员工个人的表述,邮件中涉及此部分内容用词不妥,但第一时间了结完毕,被告后续交谈中未对此提出异议;二是工作部分的表述,后续交谈中原告向被告作了如实阐述,但被告立场前后多变,最终单方出具《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原告向仲裁委提起申诉,原告不服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苏园劳仲案字(2013)第635号仲裁裁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撤销对原告“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动态审批表》和《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9925元;支付代通知金7770元;支付未休年假薪资2880元;支付2013年一季度话费报销额150元。被告长城科技公司辩称,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员工手册第70条第五款,公司解除合同前通知过工会,听取原告申辩,程序合法,公司合法解除,不存在经济补偿金问题;原告不存在未休年假,未休年假薪资也不存在;不予认可话费报销,之前没有报销过话费,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武厚勤于2008月10月13日入职被告长城科技公司处,双方最近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2013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因你在2013年3月25日晚上向苏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及总公司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多名员工发送题为‘实名举报苏州厂务的严重问题--万言书’的匿名邮件,在邮件中对厂务部及厂务部多名员工进行人身攻击、恶意诽谤,给厂务部及有关人员的名誉及工作积极性伤害较大。此事在公司造成影响较大,性质较为恶劣。经公司研究决定,根据《员工手册》第七十条第五款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给予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自2013年4月9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武厚勤于2013年4月10日签收该通知书。2013年6月18日,长城科技公司工会委员会出具《关于公司对厂务部员工武厚勤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说明》,长城科技公司工会委员会经调查同意长城科技公司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处理。长城科技公司工会委员会经苏州工业园区工会联合会批准成立。被告2012版《员工手册》于2012年3月16日经2012年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第5项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中第(18)条规定“恶意诽谤他人或传播、发布不良信息,损害公司、客户或供应商声誉、利益者;”被告根据上述条款,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于2008年12月12日签收到被告公司的《员工手册》,并于2012年6月8日签阅2012版《员工手册》,并知晓其内容。另查明,2013年3月3日电子邮件及2013年3月25日电子邮件中均提及“……1、设备维保问题:……2、备品、备件工具管理问题:……3、厂务的工程施做问题:……4、人际关系的问题:何某某年龄不大,歪门邪道的东西精通无比,绝对是人品有问题,人前一套背后一套,手法娴熟。……,用卑鄙下流手段迫使没追到的女孩离职等等事情。靳某:花瓶型……顾某某:马屁型,人精……唐某:闷骚型……武厚勤:务实型,动手能力强……”,内容有较多一致之处。武厚勤仅认可2013年3月3日电子邮件系其发送,发送给公司三十多人,在仲裁及起诉时均认可2013年3月25日的电子邮件系其发送,庭审中先承认发送2013年3月25日的电子邮件后又予以否认,武厚勤陈述因公司领导承诺对当事人保密,领导希望有个人站出来,与公司合作,希望其不要让领导没面子,故其在公司处理中承认2013年3月25日的邮件是其发送的。被告陈述2013年3月3日电子邮件发送给公司中高层领导二三十人,2013年3月25日电子邮件发送给公司110多人,两封电子邮件均系原告发送。再查明,武厚勤于劳动争议发生后法定期限内申诉至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长城科技公司撤销对原告“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动态审判表》和《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公司内部实事求是地公告与原告的谈话以及结论;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9925元;支付代通知金7770元;补缴公积金差额30000元;支付未休年假薪资2880元;支付2013年一季度话费报销额15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7月31日裁决不予支持武厚勤的全部仲裁请求。武厚勤对仲裁裁决不服,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关于公司对厂务部员工武厚勤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说明、2012年版《员工手册》、2012年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及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签到记录、《员工手册》签收表、2012版《员工手册》更新点签阅表、2013年3月3日电子邮件及2013年3月25日电子邮件打印件、苏园劳仲案字(2013)第635号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长城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据。原告主张已就人身攻击行为向被攻击人在公司组织下进行道歉并得到相应的谅解,由短信及录音为证;被告相应负责人对原告的行为表示一定程度的认同,原告认为其行为已得到被告谅解,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目的是掩盖自己过失。被告则认为原告已承认发放邮件属人身攻击行为,邮件中多次提到侮辱性与诽谤性质的不良言语,道歉属理应之举,道歉并不能抵消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告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告知工会并通过工会的审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武厚勤为证实其主张,提交短信打印件及录音资料,旨在证实已就人身攻击行为向被攻击人在公司组织下进行道歉并得到相应的谅解,被告相应负责人对原告的行为表示一定程度的认同,公司出尔反尔且将其工作电脑中的证据予以销毁。长城科技公司质证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短信是原告单方面制作,无法确认原告所述道歉行为的真实性。原告没有证据表明得到了公司的谅解。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并依此对员工进行内部管理。长城科技公司《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长城科技公司就《员工手册》在武厚勤入职及修订后向原告进行了发放,武厚勤签收《员工手册》表明其明确知晓《员工手册》内容,长城科技公司可依据该《员工手册》对员工实施管理,武厚勤应遵守执行,如违反上述规定,亦应承担相应后果。长城科技公司就解除事宜告知工会,并得到工会同意意见,已履行征求工会意见的程序性义务。综上,从管理性依据、武厚勤行为与处理过程来看:武厚勤虽仅认可发送2013年3月3日电子邮件的事实及该邮件的内容涉及人身攻击,但武厚勤在仲裁及起诉时均认可2013年3月25日的电子邮件系其发送,庭审中先承认发送2013年3月25日的电子邮件后又予以否认,武厚勤自身关于是否发送2013年3月25日的电子邮件的意见前后反复,其未给予合理解释,且2013年3月3日的电子邮件与2013年3月25日的电子邮件内容大致一致,故本院对武厚勤否认2013年3月25日电子邮件系其发送的意见,不予采信;此外,从发布邮件信息的内容来看,已涉及部分员工的人格否定性评价,原告提供的证据虽证实部分当事人已谅解其行为,但其未举证证实就该事件公司已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责任,原告的上述行为已符合规章制度中关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具备长城科技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长城科技公司解除与武厚勤的劳动合同,有制度性规定与事实凭据,并履行征求工会意见的程序性义务,系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正当行为,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武厚勤要求被告撤销《员工动态审批表》和《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支付赔偿金及代通知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武厚勤主张的支付未休年假薪资2880元,非法院主管范畴,本院不予理涉。关于武厚勤主张的2013年一季度话费报销额150元,武厚勤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被告与其存在话费报销的约定或制度性规定,故武厚勤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武厚勤的诉讼请求。本院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代理审判员  邵婷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欢欢第页共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