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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与韩安超、张金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韩安超,张金果,韩恒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金初字第1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负责人王瑜斐,任行长职务。委托代理人邢悦亚,男,汉族,1964年2月18日出生,住南阳市,系该行职工。被告韩安超,男,汉族,1981年11月20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张金果,男,汉族,1987年6月22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韩恒荣,女,汉族,1980年6月12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诉被告韩恒荣、韩安超、张金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实原告在诉状中所写被告韩安超、张金果外出务工,现下落不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也未提供出被告的具体住址或工作单位。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5元,退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靖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宛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