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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零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唐耀扬与李芳林抚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零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原告唐某某,男,2009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法定代理人唐某甲,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告李某某,女,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李某某已经全部履行本院(2013)零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到期义务,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零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彭义军审 判 员  张卫林代理审判员  黄明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谭小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