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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凭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凭刑初字第26号谢锡明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锡明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凭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锡明,男,1985年7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621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自治区博白县××村村××队××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13日被宁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2年8月28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以凭检刑诉(201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锡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斌祖、陈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锡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曾于2013年5月3日建议本院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依法同意后,于2013年6月3日根据凭祥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恢复对本案的审理;恢复审理后凭祥市人民检察院又于2013年8月28日建议本院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依法同意后,又于2013年9月2日根据凭祥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恢复对本案的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27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谢锡明伙同唐里秀一起来到凭祥市夏石镇白马村那拉屯附近的一个电信基站,用一把工具刀和一个自制的工具将防盗门打开后,进入基站内。唐里秀拆下基站内一台发电机的电瓶和几条电缆线后,先将电瓶盗走,被告人谢锡明则留在基站内将电缆线卷好放进携带的纤维袋中。在被告人谢锡明将电缆线放进纤维袋的过程中,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其装入纤维袋的电缆线三根。经凭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电信基站被破坏的设备业务板的价格为9000元人民币。为证实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并当庭宣读或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辩称,其没有得破坏那个电路板,基站的门及通风机是派出所的民警为抓其而弄坏的。被告人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7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谢锡明与唐里秀(公诉机关另案处理)一起来到凭祥市夏石镇白马村那拉屯附近的一个中国电信基站,用工具将基站房的防盗门打开后进入基站房内,唐里秀拆下基站内设备的1个蓄电池和3根电线,将蓄电池盗走,谢锡明则留在基站房内将3根电线放进携带的纤维袋中,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凭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中国电信白马基站被盗的蓄电池价值为人民币300元,站内已损坏的一块中兴设备业务板的价值为人民币9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陈某(广西通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称2012年8月27日23时10分许,其接到公司网管员的电话通知,说在凭祥市夏石镇白马村那拉屯的中国电信白马基站门卫报警,然后其就与同事潘某开车从凭祥出发开往基站驻地。次日0时10分许,其二人到达白马基站后发现门被撬坏,并且有人从基站里面把门锁住,其就打电话给110报警。不久派出所的人员赶到现场,将基站里的一名男子抓获。其发现基站的防盗门被撬坏,机房的柴油发电机的电瓶被盗,设备地线被割断并盗走。其还发现在机房里有一把象瑞士军刀一样的工具和一根钢筋。2.证人潘某(广西凭祥市电信公司员工)的证言:称2012年8月27日23时许,其同事陈某告诉其在凭祥市夏石镇白马村那拉屯的中国电信白马基站发现有小偷在搞破坏,其二人就立即赶往事发地。次日0时10分其二人赶到基站,发现门锁被撬坏,并且有人从里面把门锁上,陈某就打电话报警。不久派出所的民警就赶到,然后在基站里抓获一个男子。其发现基站的防盗门被撬坏,机房的柴油发电机电瓶被偷走,设备地线被割断偷走。其还发现在机房里有一把瑞士军刀和一根钢筋。3.证人潘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其辨认,被告人谢锡明系2012年8月28日在白马电信基站内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4.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2年8月28日2时25分,凭祥市公安局夏石边防派出所收到110接转陈某的报警,称2012年8月28日2时25分许在凭祥市夏石镇白马村那拉屯的中国电信基站的机房内发现有人盗窃通信设施。5.被告人谢锡明指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及照片:证明其作案的现场在凭祥市夏石镇白马村那拉屯田间中国电信基站房。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2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扣押自制铁制工具一个、多功能电工刀一把。7.凭祥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凭价鉴字(2012)97号《关于蓄电池及电缆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凭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白马基站被盗的柴油发电机蓄电池价值为300元。8.凭祥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凭价鉴字(2012)115号《关于被破坏的公用电信设施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凭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分公司白马基站被损坏的中兴设备业务板价值为9000元。9.中兴公司南宁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凭祥白马基站设备板件维修说明》:证明2012年8月底,其公司接到中国电信崇左分公司维修凭祥夏石白马基站设备业务板一块(型号为CBM),经检测,该业务板已损坏,需要更换。10.被告人谢锡明在侦查阶段所做的供述:称2012年8月27日晚上11时许,唐里秀驾驶摩托车搭载其从宁明县往夏石方向行驶,沿途寻找可以作案的目标。当行至夏石镇白马村附近时看到甘蔗地有个电信信号发射塔,唐里秀说进那个基站里面搞点东西。于是两人走到基站那里,轮流用携带的一把工具刀和一个自制的钻钥匙孔的工具去开基站的防盗门,最后唐里秀把防盗门打开,然后进入基站房里将一台发电机上的一个电瓶拆下来,还拆了几条电缆线,唐里秀叫其把电缆线装到带来的纤维袋里,然后他拿着那个电瓶先离开了,说去给其买水,等下就回来。不久有人发现其,并在门外堵住其的去路,其就在基站内将门反锁。后来外面的人将防盗门撬开,将其抓住。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客观,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谢锡明于1985年7月9日出生,曾因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信设施构成盗窃罪于2006年10月13日被宁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此事实有户籍证明、广西壮族壮族区宁明县人民法院的(2006)宁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对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材料:1.凭祥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凭价鉴字(2012)97号《关于蓄电池及电缆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中,关于白马基站被盗电缆50米,价值共1620元的鉴定结论。本院认为,无证据证明白马基站被盗的电缆有50米,故对该结论不予确认。2.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分公司出具的《关于中国电信白马C网基站被盗损失说明》(以下简称《损失说明》)、《关于凭祥白马基站设备损坏的说明》(以下简称《损坏说明》):称2012年8月27-28日,中国电信白马C网基站发生被盗案后,因业务板损坏造成断站,时间为2012年8月27日23:50至2012年8月28日1:50,历时2小时。民警在基站内将行窃人抓获后维护员进机房检查基站资产时发现多处设备被损毁或被盗。因设备接地线多处被剪断,电压波动异常,可能会导致基站中兴设备板件的损坏。根据日常维护工作要求,对在运行设备进行操作时需佩戴防静电手套环,设备接地线被剪断时,会导致设备电压异常。本院认为,上述《损失说明》、《损坏说明》只是被害人的单方陈述,而无其他证据佐证证实,故不予采信。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分公司根据《2010年中国电信广西公司节能通风系统扩容工程基站节能通风系统项目阶段设计全册》、《中国电信移动网络建设(2009年一期)、广西区无线网项目崇左分公司无线网工程阶段设计(预算册)》、《中国电信广西维修费报销单》、凭祥市统计局出具的《证明》作出的《白马基站被盗损坏修复费用统计情况表》(以下简称《统计情况表》:列出的修复费用统计情况:1、修复基站一扇门,价格800元;2、修复一个节能出风机,费用共1396元;3、修复一个门禁门磁,价格100元;4、一个蓄电池,价格600元;5、盗走三根电缆线,需要更换50米,价格为1800元,需要2个铜鼻子,单价为7元;6、断站2小时,进行调测及安装50米电缆,需要16.8工日,合1512元;7、出动3台车、8名人员,合2100元。共计8322元。本院认为,《统计情况表》只是被害人单方自行制作,而无其他证据佐证证实,故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锡明与同伙为实施盗窃而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犯罪的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锡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8日起至2013年11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刘日凭人民陪审员  李彧信人民陪审员  农汉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恒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