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执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舍建军诉苟广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舍建军,苟广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480号申请执行人:舍建军,男,生于1988年8月30日。被执行人:苟广雄,男,生于1979年9月20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负责人:杨玉良,任该公司经理。舍建军诉苟广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3)陇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在陕C339**号轿车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付舍建军130457.9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舍建军和苟广雄各负担1900元。中财保陇县支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故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已履行了案件执行款130457.9元,苟广雄已履行了案件诉讼费19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江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