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商外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王漪波与桐庐春城置业有限公司、李军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漪波,桐庐春城置业有限公司,李军荣,唐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外初字第181号原告:王漪波。委托代理人:金君芳。被告:桐庐春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先国。被告:李军荣。被告:唐剑峰。原告王漪波诉被告桐庐春城置业有限公司、李军荣、唐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并于同日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漪波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余 晟代理审判员 章保军人民陪审员 王建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旻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