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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商外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王漪波与桐庐春城置业有限公司、李军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漪波,桐庐春城置业有限公司,李军荣,唐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外初字第181号原告:王漪波。委托代理人:金君芳。被告:桐庐春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先国。被告:李军荣。被告:唐剑峰。原告王漪波诉被告桐庐春城置业有限公司、李军荣、唐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并于同日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漪波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余 晟代理审判员  章保军人民陪审员  王建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旻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