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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民初字第27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原告巫德均与被告刘清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德均,刘清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2745号原告:巫德均,女,1972年5月20日生,汉族。被告:刘清松,男,1984年5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德均诉被告刘清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巫德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巫德均诉被告刘清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巫德均负担。审判员  先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