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零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海欧与被执行人唐苏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海欧,唐苏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零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唐海欧,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唐苏国,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申请执行人唐海欧与被执行人唐苏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2)零民一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苏国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2)零民一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卫林审 判 员  彭义军代理审判员  黄明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唐 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