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执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钟碧基、钟文珍等与黄铜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碧基,钟文珍,黄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执字第1476号申请执行人钟碧基,男,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居民身份证×××4678。申请执行人钟文珍,女,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居民身份证×××4667。被执行人黄铜平,男,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居民身份证×××3650。申请执行人钟碧基、钟文珍与被执行人黄铜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惠博法民三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10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0636.54元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60元。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惠博法执字第1476号案的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宝团审判员 肖志明审判员 罗春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培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