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东执字第5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洪才与眉山市科威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才,眉山市科威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眉东执字第576-2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才。被执行人眉山市科威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松江镇进站路口。法定代表人朱安贵,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王洪才与被执行人眉山市科威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并支付执行费2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眉东民初字第3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於国波执行员 刘剑锋执行员 彭 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