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楠与邓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楠,邓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393号申请执行人:王楠,武穴市××职工。被执行人:邓栋,蕲春县××广告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王楠依据已生效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3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楠于2013年8月25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329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393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喻政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明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