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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民初字第3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3140号原告:颜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学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