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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民终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高继祥与扬州立达信电力金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扬州立达信电力金具有限公司,高继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民终字第1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立达信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甘棠路39号。法定代表人赵敏,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继祥。上诉人扬州立达信电力金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继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3)扬江民初字第0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扬州立达信电力金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以及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上诉人二审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中,一审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一审法院进行了缺席审判。二审中本院依照一审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进行了邮寄送达,上诉人对邮件予以了签收,但随即拒收该邮件。因此,上诉人扬州立达信电力金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以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扬州立达信电力金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当事人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扬州立达信电力金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刘文辉代理审判员  苏岐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