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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朱桂强与谢立德、谢立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桂强,谢立德,谢立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朱桂强,农民。委托代理人汤立武,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立德,农民。被告谢立鸿,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正红,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诸葛冰,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桂强与被告谢立德、谢立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桂强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桂强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桂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桂强负担。审判长  韦华娟审判员  廖德英审判员  刘 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