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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凤民一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董凤鸣与刘米兰、高欣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凤鸣,刘米兰,高欣然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凤民一初字第00149号原告:董凤鸣,男,汉族,1962年3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刘米兰,女,汉族,1969年1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系高汝刚(已故)妻子。被告:高欣然,女,汉族,1993年7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系高汝刚(已故)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凤鸣与被告刘米兰、高欣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凤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40元,减半收取计2620元,由原告董凤鸣负担。审判长  郑守勋审判员  金贵昌审判员  卞文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