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凤民一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董凤鸣与刘米兰、高欣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凤鸣,刘米兰,高欣然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凤民一初字第00149号原告:董凤鸣,男,汉族,1962年3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刘米兰,女,汉族,1969年1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系高汝刚(已故)妻子。被告:高欣然,女,汉族,1993年7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系高汝刚(已故)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凤鸣与被告刘米兰、高欣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凤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40元,减半收取计2620元,由原告董凤鸣负担。审判长 郑守勋审判员 金贵昌审判员 卞文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