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4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黄作春与刘俊发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作春,刘俊发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4124号原告黄作春。被告刘俊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作春与被告刘俊发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作春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作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作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黄作春担负。审判员 刘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