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法执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31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定民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欠款55586元及其利息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欠申请执行人刘某劳务费55586元及利息(含迟延利息),由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1日偿还10000元,于2013年12月25日前偿还10000元,下欠本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逐月扣划被执行人王某在银行的存款(工资及绩效工资等全部存款)偿还欠款,直至扣划偿还完毕本案全部案件款为止。案件受理费1190元、执行费73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案件款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定法执字第003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卜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