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桥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郭树与王树文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树,王树文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241号原告郭树被告王树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树与被告王树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补偿款50000.00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树文的补偿款5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洪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