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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019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郝建建与杜献波、郝治方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建建,杜献波,郝治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01992号原告郝建建(又名郝健健),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海英,女,1969年4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超英,安阳市文峰区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献波,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被告郝治方(又名郝方的、郝芳芳),女,1986年8月15日出生。原告郝建建与被告杜献波、郝治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庞红梅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建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海英、田超英,被告郝治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献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建建诉称,2013年1月23日,被告杜献波以做生意为由借我现金19万元,并给我写有借据,约定3个月后归还,到期后未还。2013年5月23日被告杜献波又找到原告,说他有一笔款要回来了,近期急需5万元现金周转,一个月后连上上一次的借款共24万元全部还清。所以我再次借给被告杜献波5万元,也打有借据。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借口不还。被告郝治方是被告杜献波的妻子,应承担连带还款义务。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郝治方辩称,是否是杜献波借的钱我不清楚。我也没花这个钱,我和杜献波现在是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杜献波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3日,被告杜献波向原告郝建建借款19万元,并给原告写有借据,内容为“借据,2013年1月23日,今借到郝健健现金(大写):壹拾玖万元整,(小写)¥190000,借款人:杜献波,身份证:410522198506137214”。2013年5月23日,被告杜献波向原告郝建建借款5万元,并给原告写有借据,内容为“借据,2013年5月23日,今借到郝健健现金(大写):伍万元整,(小写)¥50000,借款人:杜献波,身份证:410522198506137214,电话1873722****”。借款后,被告杜献波至今未偿还原告该两笔借款。另查明,该两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3年1月23日借据、2013年5月23日借据各一份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杜献波两次借原告郝建建现金共计24万元,并给原告打有借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杜献波应偿还原告郝建建该借款。又因被告杜献波是在与被告郝治方婚姻存续期间借的款,本院依法认定该两笔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请求两被告偿还借款24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献波、郝治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郝建建借款2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被告杜献波、郝治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或上诉二审裁判后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庞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偷庆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