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浑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艳君与被执行人金英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艳君,金英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浑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马艳君,住白山市。被执行人金英淑,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全红丽。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艳君与被执行人金英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英淑应协助申请执行人马艳君办理位于浑江区红旗街房屋(丘地号为:03-0032-0252-0003-010302、产权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0840**号)过户登记,案件受理费125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经本院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经申请人同意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浑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浑执字第68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新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君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