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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4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李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428号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涛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428号罪犯李涛,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重庆市江北区人,汉族。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5日作出(2010)江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3年11月11日以罪犯李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二次,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2月3日起至2014年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心平审判员  杨永能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思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