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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蓬法交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冯艺诗与敖国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艺诗,敖国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蓬法交初字第1031号原告冯艺诗,女,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程卫民,男,系广东华法(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敖国标,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思南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36号泰成大厦2楼。负责人邓小雄,该公司经理。原告冯艺诗诉被告敖国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冯艺诗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冯艺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艺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冯艺诗负责交纳。审判长  许军华审判员  罗虹毅审判员  陈强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绮薇 更多数据: